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印发《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》的通知,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,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,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,现将《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》印发,要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,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。
通知强调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工作。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、物探、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,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。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、该戴帽不戴帽、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,责令立即停止生产、排除隐患。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、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,必须停止作业、严肃追究责任,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、人员、装备、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,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,不得恢复生产。对探放水造假、禁采区采掘作业、极端天气不撤人的,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。对露天矿山边坡角、台阶高度、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,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,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、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