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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等15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3-04-03        总浏览:103

住建部等15部门近日发布《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其中明确,各地需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,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。

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,各地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、立查立改,及时消除安全风险,取得积极成效。然而,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、情况复杂,安全管理基础薄弱,仍存在规划建设管控不到位、审批与监管脱节、经营准入监管缺失、管理机制不健全、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。

对此,各地要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、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、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。《通知》明确,在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方面,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,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,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同时,各地要聚焦3层及以上、人员密集、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,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巡查,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、危及公共安全的,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、临时封闭、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,该拆除的依法拆除。《通知》提出,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整治措施,结合棚户区改造、城中村改造、农村危房改造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、避让搬迁等,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。

在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方面,《通知》明确,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。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、规划、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,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。对于转为经营用途的自建房,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、开展经营活动前,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。

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,根据《通知》,各地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,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,维护群众利益。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,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。住建部等15部门表示,各地要加大资金、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,及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,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,做好民生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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